法院是否会支持小股东的诉求?——解析股东会解散决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公司解散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小股东能否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以下从法律依据、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规则、法院裁判理由及其意义进行分析。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的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公司有两名股东:
- 赵某持股 51%(大股东)
- 何某持股 49%(小股东)
由于解散公司属于重大事项,单靠赵某的51% 表决权不足以达成《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即66.67% 以上)的表决比例。
二、股东会解散决议为何不成立?
1. 决议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
本案中,赵某虽持有 51% 股权,但仍低于三分之二的法定比例。因此,即使赵某依法召集了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该决议仍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表决要求,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小股东明确反对并未参会,是否影响决议效力?
何某在收到会议通知后,明确表示反对,但未出席会议。赵某坚持召开会议,并在何某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解散决议。
然而,小股东的缺席并不意味着默认同意,而且表决权计算仍应按照股份比例,而非到会人数。因此,何某未参会并不影响其 49% 的股东权利,赵某无法单方面以 51% 股份强行通过决议。
三、法院支持小股东诉求的裁判逻辑
顺义法院最终判决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主要依据如下:
- 决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比例。但赵某的 51% 持股比例不足,无法单独作出解散决议。
-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未满足,即使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决议仍然无效。
- 若允许大股东随意解散公司,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利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四、裁判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规范大股东权力,防止滥用控制权
- 本案表明,大股东不能单凭过半数持股强行解散公司,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决议比例,以防止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
- 保障小股东权益,防止“一言堂”
- 若大股东可随意解散公司,可能会对小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可能出现恶意解散、规避股东责任等不正当行为。本案判决强化了小股东的议事权和决策权。
- 明确公司解散的法定程序,提高决议的合法性
- 即使程序符合,公司法仍然强调“通过比例”才是决议合法性的关键。这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五、总结:法院为何支持小股东?
解散公司是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大股东持股仅 51%,无法单方面作出决议
小股东明确反对,且其 49% 股权仍享有表决权
法院裁决维护公司治理秩序,防止滥用控制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股东会解散决议不成立,合理保障了小股东权益,并强化了公司解散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