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发票”常被视为票控税工具,与实际收款关系不大。然而,最高院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其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发票可以作为收款凭证,证明付款事实。下面,我们通过详细解析这一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企业和实务工作者理解如何规避因发票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与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创天公司声称已支付244万元工程款,并出示了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的发票;而南通二建则否认款项到账。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中若约定或行业交易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发票就可以作为证明付款的有效证据。南通二建未能提出足够反证,故法院最终认定创天公司已支付该款项。
法律解析:发票的多重功能
- 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一定义明确表明发票不仅仅用于票控税,还具有记录收付款的功能。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记录销售额和税额,作为纳税凭证,通常不直接证明买方已付款。
- 普通发票: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市场交易中习惯性作为付款凭证使用时,能够证明买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前提是合同或行业习惯对此有明确规定。
- 举证责任的转移
最高院判例中,创天公司持有由南通二建开具的发票,且双方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若合同约定或双方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则发票具有证明付款的效力。反证责任在于付款方,若南通二建无法证明未收到款项,创天公司的证据优势就会转化为法律效力。
实务建议:防范风险与合同细化
- 完善合同条款
- 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以及发票仅为收款凭证的具体条款,避免因合同模糊引发纠纷。
- 指定付款方式、时间和凭证要求,确保双方责任明确。
- 建立票据签收制度
- 每次开票时要求对方在签收单上注明“收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盖章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
- 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及其他辅助凭证,增强举证效力。
- 加强内部管理与培训
- 企业应培训财务人员,确保正确理解发票的双重功能,既关注税务处理,也注重收付款的实际记录。
- 定期复核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票据使用问题。
总结
最高院的判例提醒我们,发票不仅是完税凭证,更能在合同纠纷中发挥收付款证明的作用。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完善合同条款,建立健全票据签收制度,以规避因发票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